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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版权新规惹争议,但其实微信早已是前车之鉴

来源: 2636

本文来自公众号:蓝鲸财经记者工作平台(ID:lanjingcj)

作者:苏文

近年来,伴随着各类IP(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的火热上演,人们对优质内容的争夺也显得日渐紧张,而围绕着原创内容的事件亦是频发。从此前知乎300大V出走到上个月微博与今日头条的激战,以及当年的“3Q大战”(用户只能在360或者QQ中选择一个),平台方的表现也越来越让人意想不到。

9月15日,新浪微博更新了《微博服务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中的要求引起了部分用户、尤其是加V用户和一些自媒体人士的注意。

微博版权新规惹争议,但其实微信早已是前车之鉴

如果用户在微博发布的内容被第三方抓取了,则要对照下面这条规定:微博为维护内容独家性的维权所得归微博独家所有,微博用户不仅得不到赔偿还要配合微博。

微博版权新规惹争议,但其实微信早已是前车之鉴

而如果用户自己发到第三方平台呢?微博又指出: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后果由用户自行独立承担。

微博版权新规惹争议,但其实微信早已是前车之鉴

也就是说,最终的解释权归新浪所有,用户要么把原创的版权交给新浪,要么别用。这下网友们炸开了锅,纷纷表示不满,“这简直是就是赤裸裸的霸王条款,怎么我自己的东西还不能自己决定发在哪了?”

“霸王条款”犯众怒,新浪微博接连发文澄清

针对这份《协议》引发的舆论风波,新浪微博表示:该《协议》并非我们这两天凭空搞出来的,很早之前就存在,只不过早些发的东西确实用词不当。9月16日凌晨1点52分,微博官方通过账号@微博管理员发布了一份公告表示:对用户的质疑,微博深感不安和抱歉。

微博版权新规惹争议,但其实微信早已是前车之鉴

但没想到,已经修改过的内容“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还是让大家无法理解。

微博版权新规惹争议,但其实微信早已是前车之鉴

微博版权新规惹争议,但其实微信早已是前车之鉴

9月16日下午,@微博管理员再次发声,明确表示,“用户对自己的原创内容毫无争议地拥有著作权,在微博平台上发布的也不会例外。用户对于自己具有完全权利的内容,自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发布到其他平台。

以下是@微博管理员发布的关于用户内容版权说明的进一步答疑:

Q:用户在微博上发布的原创内容,版权是否归用户所有?

A:版权或者说著作权理所应当是属于内容创作者所有的,权利本身都归属于作者。微博作为发布平台只享有一定范围的使用权。

Q:用户在微博上发布的原创内容,是否可以发布到其他平台上?

A:用户对自己的原创内容毫无争议地拥有著作权,在微博平台上发布的也不会例外。用户对于自己具有完全权利的内容,自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发布到其他平台。

Q:用户发布在微博上的内容为什么需要用户和微博平台共同同意,其他第三方才能抓取?

A:正如前述所讲,用户可以将自己具有完全权利的作品,根据自己的意愿发布到其他平台,这是无需微博批准、审批、同意的。但是未经微博平台同意,自行授权、允许、协助第三方非法抓取已发布的微博内容,显然是不能允许的。非法抓取是指采用程序或者非正常浏览等技术手段获取内容数据的行为。

Q:微博现在有什么用户版权保护服务?

A:微博现在为用户提供了保护首发于微博的原创内容的线上举报产品,还提供了线下提供投诉函件的一般版权侵权投诉渠道,随后我们还将不断完善我们的作者原创内容保护机制。

关于第三方平台的授权抓取,微博并非首例,微信也已实施

一石激起千层浪,伴随着新浪微博管理员的两次关于内容版权权益的解释,人们仍然持怀疑的态度。而且有网友还针对此时去咨询了微博的CEO@来去之间,自己拷了和授权第三方发有什么区别时,来总表示:有无过微博服务器的区别

微博版权新规惹争议,但其实微信早已是前车之鉴

其实关于第三方平台的抓取问题,这么做的不止微博一家,在微信公众平台的服务协议上,就有这么一条:

未经腾讯书面许可,自行或授权、允许、协助任何第三人对信息内容进行非法获取,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增加阅读量、浏览量等商业用途的。“非法获取”是指采用包括但不限于“蜘蛛”(spider)程序、爬虫程序、拟人程序等非真实用户或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等非正常浏览的手段、方式,读取、复制、转存、获得数据和信息内容的行为。

微博版权新规惹争议,但其实微信早已是前车之鉴

早在2013年,就有媒体报道关于腾讯微信公众账号下用户生成内容版权归属惹争议的问题,当时也有律师建议腾讯对引起争议相关条款做调整。

微博版权新规惹争议,但其实微信早已是前车之鉴

用户自己随便发的一条微博是否构成著作权吗?微博此举究竟是否构成侵权?微博平台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蓝鲸随即综合了多方消息。

据每日经济新闻消息称,知识产权方面专家王立岩表示:内容的直接来源是用户,构成作品的情况下,其版权归属于用户。作品的形式有很多,比如,美术作品、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等。总体上来说,判断作品的首要标准是是否具有充分的“独创性”。而随便发一条微博,比如,只是一句话说“我吃过晚饭了”,这显然是不具有独创性的,也就无法认定为作品了,用户自然也不能就这样的消息主张享有著作权。但王立岩同时指出,无论著作权是否给到平台,或者这些内容是否属于作品,平台都可以基于商务运营享有一定的利益。

此外,知名律师易胜华认为,网友生产的内容著作权属于作者,但微博作为平台,为例汇聚内容,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应当享有对平台上所发内容的合法权利,即不被其他搜索引擎或内容集合平台自动抓取网站内容的权利,这是一种应当受保护的合法的商业利益。

而据澎湃新闻消息,律师钟兰安认为,微博平台对其他同业竞争对手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积极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而不应当对使用者采取限制其权利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而对于用户不同意服务使用协议就不能使用微博,范辰律师则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规定,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或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如果经营者有此行为,则属于垄断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范辰称,新浪微博在及时网络发布平台领域,显然具有支配地位。新浪规定用户不同意微博平台的服务协议就不能使用微博,显然属于涉嫌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截止目前,各方针对新浪微博此举的说法不一。

不过,笔者认为,互联网发展到今天,各方之所以如今都如此重视平台抓取和内容原创的问题,这是一种进步;那些微博上的大V和部分用户对微博此举反应如此强烈,也说明了大家的版权意识越来越强烈。只不过微博的做法可谓是好心办坏事,毕竟用户协议没有做到及时更新。我们一方面希望看到的是良性的用户版权环境,另一方面,也希望各平台方给予用户更多的知情权,无论是在细节还是话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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